近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第二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连、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地区内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此类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专门审理。
第三条
当事人对大连地区内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涉自贸区大连片区的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余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分别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审判团队)专门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报送上诉信息中作出特别标注。此类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专门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以本实施办法为准,不适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