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0802283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8080802283

大连中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31

近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内容如下: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省法院《关于在我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和我院《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规定》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水平,针对全市法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第二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大连、鞍山、营口、辽阳、丹东、盘锦地区内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此类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专门审理。

 

第三条

当事人对大连地区内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涉自贸区大连片区的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余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分别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审判团队)专门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报送上诉信息中作出特别标注。此类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专门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以本实施办法为准,不适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