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强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迫切。
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是产权保护,在此基础上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是最重要的保障。此外,市场和社会多层次参与亦是知识产权的多元协同保护所不可或缺的。”

从实务角度浅谈知识产权多元协同保护的发展方向
区域创新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强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迫切。
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是产权保护,在此基础上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是最重要的保障。此外,市场和社会多层次参与亦是知识产权的多元协同保护所不可或缺的。
对于知识产权多元协同保护的发展方向,我从实务角度简单和大家谈一谈我的见解:
1、标准&能力的统一
建设区域多元协同保护的基础就是标准与能力的统一。春秋战国时期,商鞅统一度量衡,书同文、车同轨,消除了标准差异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极大地促进了秦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这一特点体现在知识产权区域协同保护上,即是在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及能力的统一。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第一大经济圈以及经济中心,发展起步早,无论是司法系统、行政系统还是市场和企业,都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经验。但由于侧重点各有不同,客观上来说,不同地区间对于具体领域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能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阻碍区域一体化的发展。
以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例,对于同样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民事案件中的行为保全审查标准、赔偿标准、保护尺度,刑事案件中的立案标准、证据规则和量刑标准,若区域内不同地区的相关标准的不一致导致权利人对于区域内进行维权的效果预期产生差异,不仅将导致额外的维权成本,也将导致相关企业从“洼地”向“高地”流动,进而带来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或空置,不利于区域协同发展。
因此,通过司法、行政以及社会间的沟通和交流以及设置相应的协调机制,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及能力的统一,让案件不论是简单还是疑难,都能够汇聚区域内优势办理,让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区域内得到相同水平的保护。这不仅是我们这些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线的实务人员所热切期盼的,相信也将为区域的经济发展起到自己的推动作用。
在统一标准和能力方面,上海二中院与苏州中院、嘉兴中院所建立的商事审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制度无疑是一个有益的范本,通过联席会议的举办,三地专业法官可以通过视频连线方式,邀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定期沟通交流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新型、重大问题,保证了三地审判法官在部分问题上的标准一致。
另外,上海浦东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率先探索以书状先行为核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发布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新型庭审流程指引(试行)》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非常值得推广与借鉴。该院的做法主要包括三点:
2、信息无障碍的流通
至于如何做到标准与能力的统一,我想这有赖于信息无障碍的流通。对于正处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时代的我们,信息和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无需多言,但同货币一样,信息只有顺畅的流通才能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具体到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上,我们不仅需要打破不同区域间行政和司法系统的壁垒,让权利人不用“跋山涉水”也能了解到保护其知识产权所需要的各类司法和执法信息;也需要打通本地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部门间系统的壁垒,及时发现违法者和侵权人,及时获知、查控上市公司股票、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最大程度为权利人挽回损失。
而在行政和司法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集中和统一的交易、维权以及非诉纠纷解决平台也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以“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为例。该平台上线以来,注册用户达到4.36万家,访问量超百万次,吸引12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88家调解机构入驻,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70件,办案周期缩短30%,基本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一站式”管理和保护。目前,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上海)中心已经举办了三届“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拍卖会”,交易总额达到16.3亿元。若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打通各省已有的知识产权平台,建立区域内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一体化平台,想必能够进一步的促进区域内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但另一方面,信息的无障碍也是一把“双刃剑”,若其在保护最薄弱的环节发生泄露,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信息无障碍的流通的前提仍然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区域内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参与者应提高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以应对可能的数据安全挑战。
3、司法&执法的一体化
当然,标准与能力的统一、信息无障碍的流通所起到的是基础的作用,作为区域知识产权多元协同保护最重要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与司法的一体化无疑将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机制的效率,节约知识产权保护所需成本。
仍然以上海二中院、苏州中院以及嘉兴中院为例,2020年年末,三地法院共同签订了《上海二中院 江苏苏州中院 浙江嘉兴中院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司法协作备忘录》及《执行协作备忘录》等一系列合作文本,并组建了三地中院及辖区法院“沪苏嘉诉服协作微信群”,积极推进跨域立案、跨域诉服等工作,为权利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据报道,近日,一名原告代理律师向上海二中院立案庭申请发起苏州法院跨域立案。上海二中院与苏州中院立案庭进行了对接,由专门负责跨域立案的同志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该案应由苏州中院下辖的昆山法院管辖。随后,收发中心将纸质起诉材料转化为电子材料;由跨域立案专员迅速通过联络机制,与昆山法院立案庭取得联系,并进行无纸化材料移送。昆山法院立案庭经在线审查后于第一时间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推送了立案信息。
从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三地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极大的方便了三地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节约了异地办理案件的成本。相信随着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司法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后续会有更多法院加入该体系。
4、建立一体化知识产权ADR机制
当前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争议的高发(202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136件,审结37,435件,同比分别增长70.21%和59.23%)和目前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队伍扩展的有限性矛盾说导致的纠纷解决资源匮乏的问题,为权利人及时的获取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障碍,迫切需要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诉讼程序,ADR的优势有:
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涉及专利、软件和互联网的纠纷具有较高的专业性,ADR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意见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加纠纷的解决;
其程序有可能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行为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等解决纠纷;
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win-win)的结果。
而另一方面,考虑到目前各地已成立了一些以调解工作室为代表的ADR机构,后续一体化知识产权ADR机制的建设应当着重于对区域内已有ADR机构进行整合、升级,建设区域内一体化的、有较高公信力的ADR机制,给权利人以更多的选择。
而在这个建设工作中,律师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可以更加深入的参与: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及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分别为: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由于律师谙熟诉讼程序,律师调解将有助于律师在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直接引导他们进行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将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转化为有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同时帮助纠纷当事人完成执行,从而达成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目标。
同时,律师调解也契合了律师的社会定位,找准了律师介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切入点。代理诉讼只是律师实现自身价值的一个方面,律师还有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需要去做,即在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2.2万多人。律师人数超过1万人的省(区、市)有 21个,其中超过3万人的省(市)有 5个(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司法部曾提出2022年律师从业人数要达到62万,也就是说平均每万人中有4.2个律师。有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律师调解11个试点省份共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2357个,律师调解案件3.7万多件,达成调解协议1.6万多件。
上海现有律师近3万名,律师事务所近1600家,具备更进一步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能力。未来,通过律协与法院诉调机构的深入合作与配合,让律师调解成为大众选择,不但有利于化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有效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节约了司法资源,让法院在疑难案件分析、司法政策研究上有能力充分发挥,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权利人因纠纷久拖不决而影响其生产、技术研发和市场发展,更是为上海对照国际最高标准和水平,探索律师调解“上海模式”,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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