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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西游VS神武”重审判决:《神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附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08-02

 

近日,据多益网络官网显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与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多益”)、第三人徐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重审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神武》与《梦幻西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第三人徐波(多益公司董事长)曾创作的《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为网易公司的法人作品,多益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应立即停止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向公众传播并赔偿网易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2月,网易起诉多益,指控《神武》游戏涉嫌侵权其《梦幻西游》产品。网易认为,2009年开始,多益公司推出《神武》端游,从整个游戏架构、产品特征、游戏体系、门派技能、玩法、人物角色等各方面全面抄袭《梦幻西游》;2014年,多益在端游的基础上推出了继承该等侵权元素的同名手游《神武》。

 

2016年9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神武》端游以及手游构成侵犯网易《梦幻西游》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网易1500万元。当时该判赔金额创下了国内同类案件的最高记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作出如下认定:点击查看一审判决书

 

1、“《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神武》游戏使用与该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并将游戏提供给玩家在线游玩,侵犯了网易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神武》游戏在与《梦幻西游》游戏的游戏类型、游戏故事题材、人物造型风格三方面相同的基础上,《神武》游戏又在游戏词汇、种族及角色、门派体系、技能体系、装备体系以及相互关系等核心游戏元素方面与《梦幻西游》高度近似,已经超出机缘巧合、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是多益刻意模仿所致,《神武》存在有攀附《梦幻西游》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之故意。

 

3、由于《神武》游戏和《梦幻西游》游戏的相似性,《梦幻西游》的玩家无需过多调适即可适应《神武》游戏的游戏界面和规则,使前者被后者替代选择的风险大增。而且《梦幻西游》游戏已经积累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竞争优势较大,《神武》游戏恶意抄袭《梦幻西游》游戏的核心游戏元素,将改变《梦幻西游》已有玩家对游戏原有的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降低玩家对《梦幻西游》的黏着度,削弱其竞争游戏,属于“搭便车”坐享同行业良性竞争者劳动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多益网络认为,神武系列产品系其自2010年起独立自主研发自主运营的游戏产品。《神武手游》脱胎于《神武逍遥外传》,《神武逍遥外传》脱胎于《逍遥传说》,《逍遥传说》又脱胎于《梦想世界》。几款游戏都是徐波自行开发运营,因此,《神武》的各种游戏元素和系统均为徐波研发创新,多益对《神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随后多益公司上诉。

 

2017年12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民终19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该案。

 

2020年9月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与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多益”)、第三人徐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8)粤73民初684号】作出了重审判决。

 

目前,多益公司针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73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上诉状)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原告是否享有《梦幻西游》软件著作权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梦幻西游》软件著作权
 
二、被告是否侵犯《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开发、运营《神武》端游及运营《神武》手游的行为侵犯《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著作权归属问题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文字作品是原告法人作品,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涉案作品为徐波的个人作品,原告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被告是否侵犯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开发、运营《神武》端游中使用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被告运营《神武》手游的行为中使用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五、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竞争自由是一项最基本的竞争政策。市场竞争中的相互争夺性损害是允许的和常态的竞争损害,对于竞争行为的干预是例外。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更应当秉持谦抑的司法态度,对竞争行为保持有限干预和司法克制理念,严格把握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鉴于原告未能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举证证明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游戏中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向公众传播《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游戏中的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徐波的诉讼请求。
 

以下附判决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