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深圳某公司及赵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公司及赵某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两被告需在腾讯网站首页顶部通栏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悉,两被告以“微信小号轻松日赚100元”,“1元提现秒速到账”等表述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雇佣真实微信用户,租用大量的微信号码,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投票量等服务。
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某公司及赵某两被告是某平台的经营者,以“微信小号轻松日赚100元”,“1元提现秒速到账”等表述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雇佣真实微信用户,租用大量的微信号码,为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提供刷阅读量、粉丝量、评论量、投票量等服务。
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运营者通过向某平台支付服务费进行刷量推广服务制造虚假数据,导致消费者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损害了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从事涉案非法经营活动,已经严重破坏了微信软件平台正常运营管理,平台竞争秩序,并给腾讯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1. 被告行为破坏了微信生态,刷量行为将反噬平台内容创造和输出,营造不良的竞争氛围,扰乱微信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到其他合法平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2. 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牟取巨大利益,从目前查明的两被告收款帐号显示金额已达到了近500万元,但证据表明,两被告还存在其它的收款账号并予以了隐瞒。
3. 被告行为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影响微信整体声誉,降低平台其他使用者对微信数据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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