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以图吸睛”“以图制胜”成为不二法宝,由此引发的图片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此类案件,当事人对侵权事实往往争议较小,但对损害赔偿金争议较大。但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后,法院如何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金,一直都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关注的焦点。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件get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件中酌情确定法定赔偿金额的考量。 在审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在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如何根据原告提交证据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统一裁判尺度是该类案件审理的一大难点。 本案判决清晰地指出,作品的拍摄难度、独创性、使用目的及位置、摄影师的知名度及摄影作品的商业价值等因素均是法院确定摄影作品侵权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因素。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较为充分的证据,供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予以参考。 通过此案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原告的举证对损害赔偿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和参考价值;二是不同摄影作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梯度化、差异化的损害赔偿数额。因此,法院鼓励当事人在该类案件中对损害赔偿的确定积极举证或充分说理。本案也体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摄影作品保护的差异化,强调损害赔偿有低有高、有升有降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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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邮轮旅游自媒体因在其公众号上使用图虫网知名摄影师原创作品被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否较高
即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储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支出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供稿:喻航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