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A木业公司诉B地板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A木业公司系广东中山地区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旗下品牌“生活家”“生活家巴洛克”等产品销量居行业前列,与大自然、圣象等品牌同为中国木地板行业的龙头与支柱性企业。B地板公司于2006至2014年开始与A木业公司开展OEM地板的加工合作。合作终止前后,B地板公司在其生产的地板、宣传册、公司门头、网站上单独或组合使用涉案标识,使用与A木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并以低于A木业公司的价格私下向其经销商发货。期间,B地板公司多地的经销商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亦有各地消费者误将B地板公司产品当作A木业公司产品进行购买。故A木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地板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地板公司在生产的地板、外包装、宣传册、海报、网站、门头装潢等处标注了与A木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使用涉案外包装箱,注册相关域名宣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A木业公司的发展历史与公司荣誉进行虚假宣传,并将“生活家巴洛克”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在A木业公司证明了其产品销量严重受损主要系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还包括因侵权行为被迫采取降价措施而损失的利润、未来必将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B地板公司不顾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无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侵权恶意极其严重;销售网络遍布全国15个省,侵权规模巨大;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走公账直接通过私人账号进行结算,使公司成为个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据此,法院认定B地板公司属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注销案涉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当事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难以完全对应,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亦难以精确计算,较多适用法定赔偿,较少以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额。本案综合考虑了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及侵权人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情节,在确定赔偿额标准时既考虑了填平规则,又兼具惩罚性因素,并对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销售量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等,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法院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和依法平等保护外省市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体现了司法引导社会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态度,对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价值。案件在裁判标准适用、精细化损失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等方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亦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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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