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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年的你”,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20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回应现实问题,其中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还细化了法律责任以增加法律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草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9日。


 

以下为部分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第五十八条 家庭和学校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开展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 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网络技术、设备、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第六十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 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 博、涉毒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 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第六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 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 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 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家庭、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相互配合,预防和干预未 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第六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 图 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 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 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第六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本单位提供的 未成年人相关服务,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及时受理并处置相关举报。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完整文字版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