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机”,简单来说就是将手机重装系统,刷机产业链通过各种引流方法,促成手机用户对手机系统进行重装,并借此契机在用户新的手机操作系统(ROM)中预置入自己的广告APP并删除手机厂商合法运营的APP,以此赚取丰厚“利益”,这实质上是对手机厂商基于智能终端这一巨大流量入口进行了“截流”和用户掠夺。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10月9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因“刷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在线宣判,该案系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刷机”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案件,涉及较多技术及法律认定难点。(相关阅读:这样“刷机”是技术创新还是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竞争优势,尊重他人的经营模式和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商业模式正常运行。被告作为手机软件经营竞争者,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避免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同行业竞争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但被告通过破解两原告手机应用系统、删除相关应用并装载已方应用程序实施非法刷机,该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本应属于OPPO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业利益,破坏了两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亦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害。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