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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卖货用热播剧的截图,侵权!
发布时间:2015-06-12
时下,某部电视剧热播时,剧里出现不少物品,如玩偶、水杯、服饰等,会迅速被一些商业“嗅觉”灵敏的电商卖家截图,放到自己的网页上用于同款产品的介绍。然而这种未经允许就随便使用截图的行为,是侵害截图著作权的。

  

将热播剧截图 用于商品介绍

 

  

2016年5月,电视剧《小丈夫》正式上映。作为一部当代都市情感话题剧,获得了超高的关注度和讨论量。

  

在该电视剧中,出现了一个镜头:一女性角色怀里抱着一个毛绒玩具。这个毛绒玩具跟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一款毛绒玩具是同款。

 

该公司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开设了网店,电视剧上映没多久,店内就展示了这款备注“小丈夫姚澜同款毛绒玩具真爱松鼠公仔抱枕玩偶送女朋友生日礼物”的玩偶,页面显示其价格为39-129元,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展示有4张前述《小丈夫》电视剧中女性角色怀抱一毛绒玩具的画面,以及部分剧照。

  

2017年,享有电视剧《小丈夫》及其剧照的相关著作权的某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了其对电视剧截图享有的著作权,于是诉至法院。

  

电商卖家构成侵权  赔偿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剧的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符合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完整享有,但并没有排除制片者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可能。

  

简单来说,制片者同时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该作品中可衍生出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据此认定电视剧截屏属于摄影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并判决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电视公司1万余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该院首次将视听作品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

  

典型意义

 

  

现实中,将影视剧截图用于商业途径的现象极为普遍。在某电商平台上搜索“电视剧同款”结果高达100多页,随机点击进入搜索结果均为售卖某电视剧同款服装、首饰、配饰等各类衍生产品的页面,大量的页面中使用有影视剧截图。

  

从页面外观判断,多数使用影视剧截图的行为应该未取得相关影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的裁判从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认定影视作品截图可以构成摄影作品,传递出了“严格保护”的信号,从而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

  

此外,就本案所涉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符合法定要件的特定帧静态图像而言,以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转载自浙江法院网

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