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2018)粤0192民初1号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审判长:张春和
审判员:邓丹云
审判员:曹钰
原 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18-12-06 08:45:00
广州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昆仑墟》是由上海菲狐公司研发的一款仙侠题材角色扮演类游戏。在游戏运营过程中,上海菲狐公司认为霍尔果斯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广州柏际公司联合运营的《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等五款游戏涉嫌抄袭上海菲狐网络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昆仑墟》网络游戏,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原告诉称
2016年9月19日,原告获得《昆仑墟》手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7年2月20日,广电总局批示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原告为完成游戏《昆仑墟》的创作投入了巨额的研发成本,已支出近2亿元人民币用于游戏宣传推广,在游戏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8年3月左右原告发现被告三运营的《永恒仙尊-经典梦幻修仙游戏》《灵剑苍穹-热血仙侠动作手游》《青云灵剑诀》《青云飞仙诀-梦幻情缘仙侠手游》《青云飞仙诀-全民仙侠动作手游》等五款游戏在游戏角色及技能、场景、地图、UI界面、道具等多方面以及游戏整体均与原告游戏高度一致,广大玩家对原被告游戏产生混淆误认,侵占了原告市场份额。
因此上海菲狐网络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3. 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用13600元,共计人民币63600元;
4. 判令三被告在《人民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及三被告各自的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 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外,原告经法院提问,确认原告的权利范围为原告所创作的81级游戏,享有游戏作为类电作品或其他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
霍尔果斯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共同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81级的游戏升级过程不属于类电作品。类电作品需要设置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并借助其他方式固定在介质上的作品,类电作品应当具有类似于导演的自主创作性的特征,原告所主张的游戏不具备上述特征。其次,也不属于其他作品,因为其他作品应当是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作品,但现行法律或其他法规未把游戏规定为作品。
2、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为81级游戏过程,是原告游戏的2000级中不足3%的内容,不构成完整的作品,原告所主张的内容缺乏内在联系,也不具有创造性。其次,原告主张权利的《昆仑墟》游戏内容涉嫌抄袭《魔法王座》《少年群侠传》等游戏,其对案涉游戏不享有在先著作权。
3、原告的游戏形成时间晚于被告游戏的公开发表时间,原告是2017年6月之后才公开发表。被告不存在接触可能性。
4、原告的82幅游戏截图不构成美术作品,且与在先游戏构成相似,假设原告类电作品成立,其中在先的表达部分不纳入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范围,原告与被告相似的部分应当剔除对比范围。
5、如果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游戏内容仅占游戏总体的3%。且绝大多数内容是复制现有游戏,被告如果构成侵权也应当仅在3%的内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游戏上架时间短、获利少,赔偿额应远低于原告所主张的情况。
广州柏际网络公司答辩称,首先原告的前81级游戏画面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三被告的充分举证证明原告游戏的角色形象、角色搭配、UI界面等与公开的魔法王座等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原告仅能提供游戏总体20%的创作过程,且创作过程中涉嫌抄袭现有的元素,无法证明原告的创作。最后,即使构成侵权,其作为运营方事先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并在诉讼发生后为规避风险主动下架游戏,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有7个争议焦点:
1、前81级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属于何种作品?
2、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3、被告是否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
4、五款游戏画面与原告的是否构成相似?
5、被告与原告的82幅美术作品是否构成相似?
6、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7、如果构成侵权,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辩论及结果
原告辩论意见
(质证辩论环节内容较多,此处简单概述,下同)
一、原告前81级游戏构成类电作品或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和复制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原告的前81级游戏是一个有故事情节和主线,每一级都有一个小故事,而故事整体围绕主线和人物推动发展的仙侠题材游戏,用户可以操作或不操作该人物,游戏有特定的场景和文字画面等具体的故事情节表达,是原告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国内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等多个现有判决支持游戏为类电作品,游戏的表现形式有文字图片声音组合的画面,游戏角色都在游戏中进行,表现形式与电影表现形式相似,著作权法第二条才是定义条款,满足作品构成要件,其本质在于表现形式与电影相同,故游戏画面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保护。即使不构成类电作品,也可以构成其他作品,著作权法第二条是定义条款,第三条是作品类型条款,不应根据类型条款否定其不构成其他作品,游戏的基本特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件,可以作为其他作品保护。
二、被告主要以魔法王座等游戏否定原告的独创性,但被告仅提供第三方游戏的软件登记时间没有提供具体游戏上线的时间,且对比的版本,被告使用的是魔法王座2018年12月下载的最新版本,即使魔法王座等游戏的上线时间早于原告的游戏,由于被告未提供第三方游戏的最新版本与初始版本是否存在差异,因此不能据此否定原告的独创性。
三、被告将第三方游戏与原告游戏比对的方法不当,游戏整体性比对应当对应单一比对,不能采取组合比对方式,而对游戏元素进行比对时,应整体比对,不应摘取部分比对。而原告通过采取大量的比对可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的游戏存在诸多相似部分。且原告游戏的时间明显早于被告游戏时间,被告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且停止侵害。因为原告的五款游戏虽然不能下载,但是其中两款游戏已下载用户仍能使用,因此有必要停止侵权。而被告持有营利证据却不提供,应当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金额。
被告辩论意见
一、原告作品不构成作品。
原告前81级的人物、场景整体、内容多处中断、呈现片段化,故事情节和场景、人物没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没有完整故事情节,因此原告的内容不符合作品的特征。且即使原告的游戏画面等可以作为作品,其中很多部分与魔法王座等游戏相同,该作品应当属于魔法王座游戏的权利人,原告侵犯了魔法王座等游戏的著作权。被告提交的登记证书有时间,且新闻报道中截图和游戏资料也存在第三方游戏的内容,可以认为提供了游戏的内容。原告游戏主张的时间是2017年6月,被告是在2017年5月10日公开发表,2018年上线运行,而不是运行时才公开发表,因此被告的发表时间早于原告的时间。
二、被告进行了大量的比对,证明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且证明原告的很多元素设计都与在先存在的第三方游戏相同,原告构成对第三方游戏的抄袭。被告的游戏画面与原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也即使停止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不超过五千元,原告所称未提交证据,是因为被告受知名明星范某影响,行业内各娱乐企业近期均在核算会计情况,营利发票无法开具,被告主动提交了可证明的证据,没有拒不提供。
今日庭审结果
最终,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
知识产权那点事将对本案保持关注。
整理自广州法院庭审网直播,不是庭审记录,仅供参考。可点击阅读原文回顾直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