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公布,对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二手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瓜子二手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分局责令瓜子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50万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12月3日,瓜子二手车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乐视网广告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广告费总金额1250万元。上述广告是一个时长约15秒钟的视频广告,内容含有“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宣传语。
针对“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宣传语,瓜子向工商局提供了3份证明材料,用以支持上述广告宣传语。但工商经过调查核实后对于瓜子提供的3份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经瓜子二手车确认上述广告中“创办一年 ”的起止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同时承诺此时间段内瓜子二手车成交量为85874辆。
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分别调取了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人人车)的二手车成交数据,数据显示: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442878辆车;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92375辆车。两者的二手车成交数量均超过瓜子二手车的成交数量。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为,瓜子二手车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服务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