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0802283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18080802283

地产公司都叫“仁恒” 引纠纷 最高院今日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5-12-12
2016年,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仁恒投资(南京)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起诉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主张1亿多元赔偿额,被一审法院驳回,该案现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2018年10月31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未当庭宣判。

 

案件审理概况如下:

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仁恒投资(南京)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56号

庭审时间:2018年10月31日9:00

审判长:审判长:秦元明

审判员:杜微科、李嵘

书记员:王晨

上诉人: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仁恒投资(南京)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上诉人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与上诉人拥有的“仁恒”商标存在冲突,被上诉人在楼盘名称、宣传材料中使用“仁恒”字样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和域名中使用“仁恒”及拼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决有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并判令:1、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及其他合理费用;3、被上诉人就其侵权行为对上诉人赔礼道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初53号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一审认定的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均有误。理由具体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有误,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企业字号仁恒不具有知名度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冲突的,仁恒在发展过程中已经获得商誉,仁恒字号具有知名度和全国范围的美誉度。

2、一审法院认定不动产无法流通,认为“仁恒”商标不被兰州公众知悉,是错误的认定。一审法院不应将房地产地域限于兰州市。被上诉人在楼盘和宣传资料中均突出使用“仁恒”二字作为名称,在事实上已经起到楼盘的识别作用,与上诉人命名楼盘方式相同,在如今人们大范围流动的情况,被上诉人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楼盘所属公司的混淆,削弱了仁恒集团的商标知名度。

3、大多数人在日常检索中习惯采用全称检索或中文关键词检索的方式,被上诉人采用拼音域名的方式足以使消费者在检索时产生混淆,是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

上诉人在二审提交了3组新证据,大致包括1、公证书。用以证明早在2002年被上诉人成立以前,原告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客户数据统计等,用以证明购房者购买房产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不受地域所限制。3、中国房地产品牌研究书、中国指数研究院新闻报道、中华网关于仁恒房地产企业一百强的有关文章。用以证明上诉人的“仁恒”字号具有极高的声誉。

 

被上诉人辩称:

 

1、关于不正当竞争,被上诉人在2002年就登记注册了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早于上诉人商标注册的时间,并且一直在先实际使用中。上诉人的商标或字号虽然在上海江苏具有知名度,但是在国内其他绝大多数地区都没有实际经营。

2、被上诉人同时拥有自己的商标,且被上诉人的自有商标识别系统与呼叫方式与上诉人都存在根本区别。被上诉人注册这些商标也是为了与他人商标区分,不存在也没有必要利用或攀附他人商标,被上诉人自己的商标在兰州地区获得了认可和知名度。

3、而域名方面,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域名存在明显区别。

被上诉人提交4组新证据:1、第一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就已经有自有的3个注册商标,且这3个商标一直在使用,而2016年申请的商标也一直在使用中,被上诉人的商标都是图形,只有第一个是“renheng”拼音和图形的组合。2、第二组被上诉人的宣传材料,证明被上诉人在使用过程中与上诉人的商标有很大区别,不存在混淆。使用时间是从公司成立至今。3、第三组是楼盘标识照片。证明被上诉人在楼盘上使用的自有商标,与上诉人完全不同。4、第四组是兰州本地消费者问卷调查。证明兰州本地消费者认为被上诉人是兰州本地知名房地产企业,与其他房地产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争议焦点

 

法院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

第一,被上诉人兰州仁恒公司在楼盘名称、公司名称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仁恒”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被上诉人兰州仁恒公司是否侵犯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

第三,被上诉人兰州仁恒公司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上诉人的权利?

 

 

辩论及结果

上诉人认为,首先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补充证据足以证明仁恒无论是字号还是商标在2002年之前到争议阶段都是为公众知悉的知名商标,被上诉人在不正当竞争层面具有充分恶意,其实际控制人在接触了仁恒之后才回到兰州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故意搭便车,攀附品牌;其次,商标方面被告实际上在楼盘名称、宣传材料对于互联网上都突出了明显是用字号和商标,特别商标层面是明确的恶意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后,域名方面是商业模仿行为。所以足以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了商标权、应该承担责任并承担损失。

 

被上诉人认为,首先上诉人知名度有限,不是全国范围内的知名,上诉人在兰州也没有营业机构。而兰州仁恒注册成立时间较早,且合法注册并符合地域管辖原则使用至今,兰州仁恒实际控制人在2002年没有必要攀附一个不具有知名度的房地产企业的名称,兰州仁恒在兰州地区的知名度是依靠被上诉人自身的努力和口碑建立起来的。其次,在日常经营使用过程中也并没有突出使用“仁恒”二字,公司字号+楼盘名称是房地产行业普遍的使用方式,被上诉人使用公司字号+楼盘名称的方式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上诉人有自己的商标,域名也是被上诉人自身标记名称的合法组成。另外对于赔偿额的问题,一审时赔偿依据是许可合同,但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值得质疑,二审上诉人主张赔偿的依据改为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被上诉人认为评估报告是非官方评估的结果,不予认可。

 

休庭结束后,法院针对赔偿额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否需要法院重新评估的问题征询双方意见,被上诉人表示需要庭后考虑重新评估的问题,并表示不同意调解。审判长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表示择日宣判。

 

知识产权那点事将对本案保持关注。

 

 

小资料 

 

 

兰州仁恒房地产公司成立时间为:2002年11月26日

 

 

2016年以前兰州仁恒房地产公司注册的7个商标

 

2002年兰州仁恒房地产公司注册成功的含仁恒拼音的商标

 

被上诉人注册的商标,第36类是2003年注册成功

 

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域名是:http://renhenggroup.com

新加坡仁恒集团的域名是:http://www.yanlordland.com

 

(本文整理自最高院庭审直播,仅供参考,点击阅读原文可回看直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