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第16260183号“奇葩说”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第41类,授权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2016年4月9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商标专用权授权原告使用,原告将“奇葩说”商标用于节目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并建立商标与节目的紧密联系。
(第16260183号商标)
(奇葩说节目)
被告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了“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原告认为“营销奇葩说”“奇葩说”与原告的“奇葩说”注册商标在字、音、义上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或近似,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图片营销奇葩说、百度图片)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奇葩说”在互联网视频栏目中具有很高知名度,不仅没有主动避让,而且故意对外推广、使用“营销奇葩说”“奇葩说”字样,有攀附原告“奇葩说”节目知名度的主观意图,由于原被告双方节目内容、名称、宗旨、受众传播渠道等相同或高度近似,易造成混淆和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并不得使用含有“奇葩说”字样的栏目名称、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在“雪领新媒体”网站(http://www.ixueling.com)首页上端、微信公众号“营销奇葩说”(ID:SMVioce)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在《新京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08民初31695号
【庭审时间】2018年10月10日 14:00
【审判长】刘佳欣(承办人)
【人民陪审员】梁铭全、巩煜龙
【书记员】吴洁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撤销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原告撤销了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上,原告方表示200万的诉请包含合理支出66500元,其余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考虑原告节目影响力,以及被告侵权时间、侵权范围、主观恶意和盈利情况等适用法定赔偿予以酌定,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请求赔礼道歉。法官变更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答辩:未侵犯商标权
被告答辩称,其从事网络营销推广,涉案节目页面是对嘉宾的访谈和事迹的介绍。被告认为:第一,“营销奇葩说”是作品的名称不而是商标,虽然包含视频但是不是主要部分,文字和图片才是。第二,涉案节目与原告的商标不是类似或近似的项目。“奇葩”是网络热词,原告的商标缺乏独创性。第三,原告“奇葩说”是其作品名称不是商标使用,原告的宣传是作品的宣传不是对商标的宣传。且原告赔偿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获利,被告方是对知识的传播不是盈利性质。
在举证质证环节后,法庭进行询问。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将营销奇葩说进行突出使用行为,是对商标的使用,包括节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和公众号中的字样。而被告表示,其使用“营销奇葩说”只是作为栏目名称,以“奇葩”网络热词与栏目内容相匹配。
争议焦点
综合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意见,合议庭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被告在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节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第二,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原告商标核定服务与被控侵权服务内容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以及是否造成混淆;
第三,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辩论及结果
随后进行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方表示,被告是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行为。“奇葩说”的显著性与“奇葩”的通用性不能混同。被告的使用类别和原告的核定的类别和使用的方式存在类似,极容易导致观众造成混淆。
而被告表示,营销奇葩说栏目是栏目名称,是对营销知识的介绍,有轻松的语言和夸张的动作,但性质是培训,受众是营销人,与原告的节目不一样。
最终,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宣判。
知识产权那点事将对本案保持关注。
整理自中国法院网庭审直播及海淀法院网文字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