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玄霆公司诉张牧野等侵害小说《鬼吹灯》改编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不正当竞争一案,二审判决出炉。
一审判决:
构成著作权侵权;
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索引:
一审原告玄霆公司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判决书第6页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判决书第7页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21页
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书第31页
二审法院认为:判决书第32页
二审法院判决:判决书第38页
注:本案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人物形象著作权侵权(同人作品)及不正当竞争案。欲回顾第838号案例,请点击“鬼吹灯”VS“摸金校尉”著作权案,欲回顾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请点击“鬼吹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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