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于2005年6月30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外交大会通过,2015年10月1日生效。荷兰外交部为《公约》保存机关。目前,《公约》已有欧盟(适用于除丹麦以外的28个成员国)、墨西哥和新加坡等缔约方,美国、乌克兰等国已签署《公约》。《公约》适用于国际案件中当事人就民事或商事事项签订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被选择法院所作判决应当根据《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
《公约》便利各国加强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合作,有利于维护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往来。《公约》尊重当事人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选择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对外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签署《公约》后,中国将加紧研究《公约》批准事宜。目前,中国对外缔结的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容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仅35项。《公约》如获得批准并对中国生效,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中国现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的不足,为中国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开展对外合作提供新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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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
%20第一条%20 适用范围
%20(1)本公约应当适用于在民商事领域订立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
%20(2)为本公约第二章的目的,案件是国际性的,除非当事人都居住在同一缔约方,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与争议有关的所有其他因素,不管被选择法院处于何地,都只与该国有联系。
%20(3)为本公约第三章的目的,案件是国际性的,该外国判决方可寻求被承认或执行。
%20根据该条,民商事领域的国际性案件,方可订立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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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20 适用除外
%20(1)本公约不适用于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20a)一方当事人是主要为了私人、家人或家庭目的(消费者)而行为的自然人;
%20b)关于雇佣合同,包括集体协议。
%20(2)本公约不适用下列事项:
%20……
%20h)反垄断(竞争)事项;
%20……
%20n)除著作权与领接权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
%20o)除著作权和邻接权之外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因与前述知识产权相关的违约行为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侵权诉讼除外;
%20……
%20根据该条,《公约》可以适用于著作权及邻接权有效性案件的法院选择,也可适用于著作权与邻接权侵权、违约案件的法院选择。
%20《公约》不适用于除著作权与邻接权外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案件的法院选择,也不适用于除著作权与邻接权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选择,但可以适用于除著作权与邻接权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约案件的法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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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20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20为本公约的目的:
%20a)“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符合c)款,以解决与某一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业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为目的,而指定一个缔约方的法院或一个缔约方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以排除其他任何法院的管辖权。
%20b) 指定的一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的选择法院协议应认为具有排他性,除非当事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
%20c)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以下方式缔结:
%20i) 书面的;或
%20ii) 通过其他任何通讯方式表达可在事后参考的信息;
%20d)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应被认为是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个协议。不能仅基于合同是无效的,而否定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
%20根据该条,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供事后查询的方式缔结,选择法院条款的有效性独立于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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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20 先决问题
%20(1)第2条第2款或第21条所排除的事项成为先决问题时,对于这些先决问题的裁决不应依据本公约获得承认或执行。
%20(2)如果必须基于第2条第2款所排除的事项做出裁决,该裁决可以被拒绝承认或执行。
%20(3)但是,对除著作权及邻接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做出的裁判,只有在以下情况下,该裁判才能被拒绝或推迟承认和执行:
%20a)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相应机构对该知识产权争议将做出不同的判决或决定;或
%20b) 缔约方国内与裁判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的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20……
%20根据该条,对于著作权及邻接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有效性争议,会因缔约国的不同裁判结果或正在进行中的知识产权确权程序而使本公约推迟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而对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有效性裁判,则不在此限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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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全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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