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通公司)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裁定,裁定驳回银宝通公司起诉。该裁定已生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祝筱青律师作为肯德基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案情简介
原告银宝通公司起诉称,原告主要从事金融支付服务业务。2011年5月,原告就开始在此领域使用带有“微信”标识的服务商标,原告发行的“中欣微信金融服务支付卡”可在北京近千家购物、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用户累计超过200万。2011年7月,原告的参股公司北京中欣安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方面申请9744522号“微信”商标,于2012年9月核准。2012年12月18日,中欣安泰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原告发现被告肯德基公司门店可以使用微信支付的营业广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方面的金融服务,立即销毁在其营业场所摆放的侵犯原告“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宣传广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合理开支6万元。
被告肯德基公司辩称,原告的权利基础不存在,不享有诉权,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撤销;被告在营业场所使用微信支付标识,只是一种收款方式,不是在金融服务类上使用,也不是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杨浦法院经查明认为,由于银宝通公司并非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的注册人,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能仅凭提起诉讼的授权,还应当审查其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银宝通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微信”商标已经于2016年7月22日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于2017年4月17日被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虽然原告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权利基础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中。银宝通公司在明知其商标权利处于不稳定的情况下,仍于2016年10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关于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起诉,权利人可在涉案商标权利稳定后,再行起诉。故杨浦法院驳回银宝通公司的起诉。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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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的注册人是北京中欣安泰投资有限公司。据银宝通公司称,该公司是其参股公司,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银宝通公司在日常经营、对外洽谈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微信”商标并可对外进行维权,银宝通公司亦按约向中欣安泰公司支付对价。
搜索结果显示,中欣安泰公司在第36类上注册“微信”商标似乎并非为了待价而沽,其经营业务之一是消费卡,与其注册“微信”商标的类别紧密相关:
2016年7月22日,商标局作出《关于第9744522号“微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6474号),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撤销该商标。银宝通公司不服,此案进入复审程序。2017年4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9744522号“微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41608号),对该商标作出撤销的决定。而来自商标局的最新商标查询信息显示,针对撤三的复审结果,银宝通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
事实上,在2016年底,银宝通公司以多家企业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分别起诉了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银宝通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方面的金融服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使用微信支付的商家千千万,这些商家被诉可谓“躺枪”,北京银宝通公司真正的目标是微信。
对此,腾讯方面做出回应:微信支付业务合法合规,深受商家和广大用户的喜爱,腾讯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经查询,银通宝原告提到的微信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的法律程序中被撤销。我国《商标法》第49条中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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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诉讼
对于银宝通在各地针对“微信”提起的诉讼,2016年11月3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正式立案受理银宝通公司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年11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银宝通公司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银宝通公司诉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7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银宝通公司诉杭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16年12月15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就银宝通公司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法院认为,原告并不能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原告并非微信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能仅凭提起诉讼的授权,还应审查其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但其与注册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并未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及公告。且涉案注册商标于2016年7月22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撤销。虽然在规定期限内涉案商标注册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撤销决定尚未最终生效,但该撤销决定足以导致原先的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商标注册人应待其权利稳定后,再行诉讼维权。
银宝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关于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以驳回起诉,因此,一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驳回银宝通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此外,商标注册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待其权利稳定后,可再行提起诉讼维权。故南京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02号民事裁定书)
另据人民法院报2017年01月16日报道,银宝通公司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也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复审结果对该案的审理具有实质性影响,在其未审结的情况下,依法应中止诉讼。
银宝通公司诉上海肯德基公司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需审查原告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并参照《专利法解释(二)》有关“先行裁驳”的规定,认为原告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权利基础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中,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目前看来,银宝通公司在各地的侵权诉讼进展并不顺利。但银宝通公司已针对商评委的复审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故这场与腾讯的暗斗还远未结束,对此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知识产权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