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花在小三身上的钱,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属于赠与给小三的钱。如果赠与小三的钱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则其他人无权追回。
如果丈夫和小三在明知对方有家庭情况下,两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丈夫未经妻子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小三,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妻子的感情和合法权益。丈夫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妻子按规定有权基于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无效并要求返还。但是妻子应当对具体的赠与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里,可能会有人觉得按规定丈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为何赠与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呢?
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关于夫妻如何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规定,显然这种行使所有权是基于合法行为的权利,或者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进行的一种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而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另有约定除外。
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否则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丈夫对小三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只是基于与小三之间的不正常关系,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小三,而小三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家室情况下还接受了这笔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丈夫和小三之间的赠与和接受的行为则违反了公序良俗,对妻子来说显然属于恶意,也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丈夫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处分。
同时,丈夫和小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应属于无效。妻子可以搜集证据,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被丈夫擅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