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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用新型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案件将由最高院审理了!
发布时间:2016-01-06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全体大会。会上,《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根据草案,当事人不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草案同时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草案还对案件类型、审级、法律衔接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

 

一些说明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重大部署,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的需要。”

 

案件类型上

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案件类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

 

从我国审判实践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有利于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审级上

依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既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权、商标等案件。专利等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高度的复杂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众多。在现行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由行政无效程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专利侵权二审案件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存在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的问题。

 

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将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上诉程序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因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施行后,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将该类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小编根据新华网、法制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