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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纷争再添诉讼 二审驳回中国红牛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16-12-22

2017-08-07  知识产权   

7月11日,红牛饮料包装罐生产厂商奥瑞金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被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天丝”)起诉商标侵权,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宣布股票停牌。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份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泰国天丝还在广州起诉了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东红牛”)、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红牛”)以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永旺超市”)。至今为止,红牛在中国的供罐商、生产商、销售商均被起诉,因“红牛”商标授权到期引起的泰国红牛(即“红牛”商标持有者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即将红牛在中国市场做大的华彬集团及旗下生产、销售商)之间的战争全面展开。

泰国天丝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将广东红牛、广州红牛、珠海红牛、永旺超市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东红牛、广州红牛、珠海红牛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涉及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两个法律关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首先,被告永旺超市作为销售者与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具有实质关联,并非原告故意选择的管辖连接点。

其次,原告基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被告广东红牛、广州红牛、珠海红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涉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其所依据的注册商标与商标侵权所侵害的注册商标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相关联,应合并审理。

本案管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被告永旺超市住所地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内,一审法院作为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区的基层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广东红牛、广州红牛、珠海红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东红牛、广州红牛、珠海红牛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5号)(以下简称【2010】5号文)第一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案件标的为20050万元,天河法院对标的额2亿以上的涉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享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涉及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天河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是否符合法律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以下简称法释〔2014〕12号文)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以下简称法[2014]338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2010】5号文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普通规定,法[2014]338号文是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新的、特殊规定。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依据法[2014]338号文确定,依法应由其受理的案件,不受标的额限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整理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辖终276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