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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不能仅因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民法典真的是这个意思吗?
发布时间:2017-02-03
 
近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的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热议
该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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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并不是为唯一情形,也并没有规定出轨但未同居就不能判令准予离婚。
“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过度解读,显然是不严谨的。如果出轨的情形达到了夫妻关系破裂的程度了,也是应当准予离婚的


出轨能否离婚?

法律是严谨的


出轨对于不同的夫妻容忍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也许根本无法接受这种感情和肉体的背叛,丝毫无法容忍出轨的行为,夫妻关系破裂到了极点,不离婚没有第二条路可走。
但是也有一些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愿意原谅另一半,也能生活地好好的。所以,这是因人而异的。衡量的标准应该是出轨的结果是否导致了夫妻关系破裂
而且,法条规定的是与他人同居是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准许”和“请求”也是两个完毕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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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严谨的,不能超出其原本的含义
作为出轨事件中,被出轨的一方难道连请求离婚的权利都没有吗?且不说法律,这显然也是不符合人之常情的。
最后,婚姻自由,不论法院是否准许离婚,但请求离婚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